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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7-03 09:18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依法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盐城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0年7月17日前向盐城市公安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15-83221732。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1959709687@qq.com。

3、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82号法制宣传科。

附件: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公安局

2020年7月3日

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2020年8月1日起,在盐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违反本通告的,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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