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车驾驶,从情义上来说,出借无可厚非,但恐怕有些人还真不知道,出借机动车有必要审查借车人有无驾驶证、有无驾驶资质。
响水的张某有驾驶证,但被警方暂扣了,他隐瞒了这一真相,向朋友借车,没想到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因为审查不严,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赔了近26万元,教训不可谓不深刻。16日,响水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借车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2014年9月10日上午7时30分,马某驾驶二轮燃油机动车在响水县城的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海路与规划路交叉“T”型路口时,被张某驾驶的苏JGP7××小型轿车追尾撞倒,马某当场死亡。
响水县交巡警大队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未给予马某亲人任何经济赔偿,而苏JGP7××小型轿车登记在周某名下。张某无驾驶资质,在这起案件发生前曾吸食毒品,以致在吸毒期间行为能力不为自己控制。张某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马某亲属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16万元,同时认为周某对出借车辆有重大过错。
有驾证被暂扣,出借人未审查要担责?
马某亲属认为,周某审查不严,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周某辩称,他曾亲眼见过张某的驾驶证,对张某有驾驶证这一客观事实是明知的。至于张某的驾驶证何时被扣,张某也从未告诉过他,他根本不知道其驾驶证被扣。如果知道其驾驶证被扣,不可能把车辆借给张某使用。“我知道张某有驾驶证,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使用,根本不违反法律任何规定,毫无过错可言。”
此外,周某还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车辆所有人只是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出借车辆不审查,出事就得担责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张某因违章驾驶,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至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证仍在暂扣期间。张某驾驶证暂扣期间,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本起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苏JGP7××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苏JGP7××小型轿车的投保义务人,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其应与被告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该限额的部分,由当事人按责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被告周某在出借机动车时,不仅要了解借用人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更重要的是要审查在出借机动车时,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因在本起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某的驾驶证仍在暂扣期间,被告周某对此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主张的损失合计878891.5万元,由被告周某、张某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超出该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538224.1元;由被告周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230667.5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被告张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酌情由被告周某赔偿25000元。周某因此赔偿近26万元。
来源:12月20日《东方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