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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单位办理赴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04 00:00


    为服务我省单位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规范我省往来港澳商务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和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备案的范围


(一)下列单位确需派员多次往来港澳地区进行商务活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其中,申请办理赴澳门多次商务登记备案的单位,须上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


2、境外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


(二)上述单位可为下列人员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1年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负责人,确有需要赴香港商务,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之日的前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赴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1年多次往来香港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2、单位确有需要赴香港商务的其他人员,申请登记备案之日的前一年内有1次以上(含)赴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3、单位确有需要赴澳门商务的人员,申请登记备案之日的前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赴澳门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4、境外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1年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三)具有登记备案资格单位的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


1、单位为其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不满6个月的人员;


2、兼职或非正式聘用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受理审批机关


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申请,由单位所在地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并颁发《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附《XXXX单位申请港澳商务多次签注备案表》)。


(二)申请登记备案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提交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署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港澳商务多次签注备案报告(表);


2、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单位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6、提交登记备案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免交社会保险凭证);


7、提交登记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和申请登记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8、正式受聘于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明、聘用证明材料(免交社会保险凭证);正式受聘于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留职停薪人员,提交聘用及原单位同意受聘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免交社会保险凭证)。


9、单位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赴澳门签注备案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但境外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除外:


1)上年度纳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2)赴澳门商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说明书;


3)澳门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商务邀请函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10、受理审批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审批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必须建立相关审核、调查制度。在受理赴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后,必须对备案单位进行调查,对申请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调查情况记录必须装入登记备案材料中。审核单位对登记备案情况有疑问的,也应进行调查。发现登记备案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督促单位进行变更;对已不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单位、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的人员要及时取消登记备案资格、不予办理相应签注。


(四)受理审批时限


受理单位自受理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后将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单位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登记备案的发放《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附《XXXX单位申请港澳商务多次签注备案表》)。


市局出入境管理机构直接受理、审批的,受理、审批全部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


三、登记备案人员办证程序


(一)已登记备案人员首次办理赴港澳商务多次签注,须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以后在同一受理机构持用同一证件再次申请赴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异地申请的除外。


在我省工作的外省(市、区)户籍居民,由其单位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异地函调核查通报系统,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核查;省内居民异地办理商务多次签注的,通过出入境信息系统自动核查。


(二)申请商务多次签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已持有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3、单位派遣函;


4、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附《XXXX单位申请港澳商务多次签注备案表》)复印件,交验原件。拟办理签注有效期超过登记备案有效期的,须先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延期手续。


6、委托代办的,提交单位委托代办函,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登记备案有效期


《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有效期为2年。


登记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延期的,提交的材料种类与申请登记备案时相同。


登记备案有效期内,涉及登记备案相关事项有变更的,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单位被工商部门注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及时收回《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单位的规模、纳税、出口创汇等条件,制定单位申请赴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人数的规定,并报省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备案。


(二)登记备案单位人员办理3个月多次赴澳门商务签注的申请,按规定由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审批。


(三)目前全省社会保险凭证没有统一的格式,各地可与当地社保部门联系确认单位提交的社保凭证的真实性等情况;在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后,对登记备案企业有关情况有疑问的,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核实,同时通过企业提交的纳税证明了解企业是否正常经营等情况(纳税证明可以是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发现有疑点的应与税务部门核查)。


(四)对单位在登记备案、办理证件和多次商务签注过程中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骗办证件签注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对骗取证件签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商务活动中被港澳地区有关部门遣返的,应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处理。


(五)本办法自 2014121日起执行。200842日《江苏省单位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附《XXXX单位申请港澳商务多次签注备案表》)样式




附件


 


赴港澳商派遣位登记备


X公境备[20XX]


 


(单位名称):


你单位赴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现发给《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有效期至20XXXXXX日。


附:《XXXX单位申请多次商务签注备案表》。


 


 


 


 


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印章)


20XXXXXX




 


 


XXXX位申港澳多次案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户籍所在地

备案商务


签注类别

 

 

 

 

 

 

 

 

 

 

 

 

 

 

 

 

 

 

 

 

 

 

 

 

 

 

 

 

 

 

 

 

 

 

 

 

 

 

 

 

 

 

 

 

 

 

 

 

 

 

 

 

 

 

 


注:备案商务签注类别栏目由审批机关直接填写相应代码:A、一年多次赴香港商务签注;B、三个月多次赴香港商务签注;C、三个月多次赴澳门商务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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