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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有哪些注意点?

发布时间:2017-03-07 00:00


       网络消费以低廉的交易成本、简化的贸易流程、超越时空限制的方式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近年来,网络购物逐渐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的主要消费方式,但随之而来的网络消费纠纷也呈增长态势。仅我市去年接到的网络消费投诉就有1348件,较2015年大幅增长。在第35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国家工商总局给消费者送来“节日礼物”——《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昨天开始实施。这一《办法》有哪些亮点呢?市消协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七类网购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以往,消费者在网购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消费者认为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货的时候,商家却声称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围,导致双方争执不下。
       《办法》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了界定。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以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但由于该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因为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执行标准等存在不同理解,产生了一些消费争议。
       《办法》明确了7类网购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除了《消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4类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还补充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对一”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这3类商品分别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商品“完好”“不完好”有标准
       《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
       正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一些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办法》对商品完好的标准进行了界定,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更好的依据。
       《办法》明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调试的,不影响商品完好。
       在此基础上,《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七天无理由退货从签收次日起计算
       《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消法》并未就“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导致消费者和商家扯皮现象不断。
       《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其中,七日期间从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这一规定最大限度地扩展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办法》也明确了销售者退款的最终日期,解决了长期以来“退而不还”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