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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告知书

来源: 市公安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22 17:30

张定勇、刘玉蓉、张文、张可:

你/你们的户口登记住址  盐城市城南新区鹤翔路36号10幢907室 ,因该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他人,你/你们已不具备在该处登记户口的条件。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请你/你们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盐城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如对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有异议,可在上述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名称及盖章)

2020年12月21日

本告知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受送达人签名: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送达人签名: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一式两份,受送达人和公安机关各一份)


户口迁移通知书

编号:

张定勇、刘玉蓉、张文、张可:

因你/你们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和《盐城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的户口从 盐城市城南新区鹤翔路36号10幢907室迁移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

社区家庭户                    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安局或者  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名称及盖章)

2020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受送达人签名:                时间:2020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时间:2020年 月日

时间:2020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受送达人和公安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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