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勇、刘玉蓉、张文、张可:
你/你们的户口登记住址 盐城市城南新区鹤翔路36号10幢907室 ,因该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他人,你/你们已不具备在该处登记户口的条件。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请你/你们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盐城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如对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有异议,可在上述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名称及盖章)
2020年12月21日
本告知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受送达人签名: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送达人签名: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一式两份,受送达人和公安机关各一份)
户口迁移通知书
编号:
张定勇、刘玉蓉、张文、张可:
因你/你们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和《盐城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的户口从 盐城市城南新区鹤翔路36号10幢907室迁移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
社区家庭户 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安局或者 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名称及盖章)
2020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受送达人签名: 时间:2020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时间:2020年 月日
时间:2020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受送达人和公安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