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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 市公安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10 17:16

为规范市区道路通行秩序,强化电动车规范管理,全力优化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当前市区电动车管理实际及各地、各部门、广大群众意见,盐城市公安局修改了《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倾听民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认真研究征集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修改完善《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参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二、征集方式

发送邮件。电子邮箱:ycsjab@163.com。

联系人:丁警官,电话:15851079007。

附件:1、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制定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10日


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优化市区道路通行秩序,提高我市绿色低碳出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摩托车”包含燃油摩托车(内燃机驱动)和电动摩托车(电驱动),其中电动摩托车包含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边三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市区道路”指市区盐淮高速、盐靖高速、沈海高速合围圈内的所有道路(不含204国道、349省道),以及市环保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道路。

本规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区”指市区204国道以东、349省道(通榆河以西)和北环路(通榆河以东)以南、通榆河(349省道至北环路段)和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均不含上述路段)范围内的所有道路。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区全天候禁止燃油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边三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允许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通行。

第五条  根据市区道路摩托车总量控制原则,结合禁限行区域和摩托车种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区范围内的居民可以办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登记业务。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区范围内的邮政、快递等专用电动摩托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七条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邮政、快递等专用电动摩托车在市区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通行时,应当靠右行驶。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八条  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摩托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条  警用摩托车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执行公务摩托车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对摩托车通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制定对照表

(征求意见稿)

起草部门(盖章):市公安局

填报时间:2023.11.01

条 文

依据及参照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优化市区道路通行秩序,提高我市绿色低碳出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摩托车”包含燃油摩托车(内燃机驱动)和电动摩托车(电驱动),其中电动摩托车包含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边三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1、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3.6条关于摩托车规定,摩托车按照规格分类为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按照动力方式分为燃油摩托车(内燃机驱动)和电动(电驱动)摩托车;按照结构方式分为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

2、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市区道路”指市区盐淮高速、盐靖高速、沈海高速合围圈内的所有道路(不含204国道、349省道),以及市环保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道路。

本规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区”指市区204国道以东、349省道(通榆河以西)和北环路(通榆河以东)以南、通榆河(349省道至北环路段)和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均不含上述路段)范围内的所有道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14日发布《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

3、参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关于“第四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中主城区主干路“二十四横二十五纵”。

4、参照《盐城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区全天候禁止燃油摩托车、电动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普通三轮摩托车通行,允许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通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2017年5月14日发布《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中:各类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包括普通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警用摩托车除外)、三轮汽车、人力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禁止驶入交通管理重点区。

第五条  根据市区道路摩托车总量控制原则,结合禁限行区域和摩托车种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区范围内的居民可以办理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的登记业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区范围内的邮政、快递等专用电动摩托车应当到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参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七条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邮政、快递等专用电动摩托车在市区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通行时,应当靠右行驶。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参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右行驶。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第八条  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摩托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对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条  警用摩托车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执行公务摩托车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2、参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警用摩托车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执行公务摩托车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