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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众参与网上公示

来源: 市公安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07 16:47

为规范市区道路通行秩序,强化电动车规范管理,全力优化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盐城市当前市区电动车管理实际,盐城市公安局牵头制定起草了《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23年10月17日,我单位已在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盐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盐办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现将《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事项名称

制定《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

二、事项概况

本《规定》共计10条,主要涉及四项内容,分别是明确市区道路的管控区域、道路通行的车辆类型、登记上牌的注册许可、路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1、对象范围

可能受《规定》实施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主要内容

《规定》制定实施对当地道路通行秩序的影响;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交通出行及其他方面的影响;有哪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最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哪些问题;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我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提交相关意见,也可以微信扫以下二维码填写问卷的方式参与调查和反馈。

责任主体单位:盐城市公安局。

联系人:丁先生  联系电话:15851079007

邮箱:ycsjab@163.com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盐城智方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思浩  联系电话:0515-88385669  18705100010

邮箱:yczhifang@163.com

五、公示周期

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13日,共7天。

附件:《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送审稿)

                         盐城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7日

附件:

盐城市区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优化市区道路通行秩序,提高我市绿色低碳出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摩托车”包含燃油摩托车(内燃机驱动)和电动摩托车(电驱动),其中电动摩托车包含电动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电动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市区道路”指市区盐淮高速、盐靖高速、沈海高速合围圈内的所有道路(不含204国道、349省道),以及市环保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道路。

本规定中的“交通管理重点区”指市区204国道以东、349省道(通榆河以西)和北环路(通榆河以东)以南、通榆河(349省道至北环路段)和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均不含上述路段)范围内的所有道路。

第四条  交通管理重点区全天候禁止燃油摩托车、电动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普通三轮摩托车通行,允许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通行。

第五条  根据市区道路摩托车总量控制原则,结合禁限行区域和摩托车种类,交通管理重点区范围内的居民可以办理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的登记业务。

第六条  交通管理重点区范围内的邮政、快递等专用电动摩托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七条  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和邮政、快递等专用电动摩托车在市区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通行时,应当靠右行驶。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八条  警用摩托车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执行公务摩托车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对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