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为我支队各大队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事故车辆共计3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处理大队领取。逾期仍不领取的,我支队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涉案车辆公告表(第122批事故扣车)
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7月16日
2024717涉案车辆公告(第122批事故扣车).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