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已被我支队各大队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规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对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涉案车辆公告第124批(违法查扣)
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9月10日
20240910涉案车辆公告表(第124批违法扣车).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