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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盐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来源: 市公安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6-26 15:20

为了筑牢中小学幼儿园上下学出行安全防线,系统整治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健全长效协同管理机制,市公安局起草了《盐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为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拟于2026年7月27日举行《盐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下午2:30;

地点:盐城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一楼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本次听证主要围绕《盐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

三、听证会参加人

(一)听证陈述人

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人员(个人和单位代表)均可报名,经听证会组织者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作为听证陈述人,发表意见。根据报名情况,听证会组织者也可邀请确定部分有代表性的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人数不超过15人。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作为听证旁听人参加旁听。听证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三)报名条件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3.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议事能力,对听证事项有较为明确意见或建议;

4.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公正、理性陈述意见或建议;

5.能按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6.同意公开个人姓名。

四、报名方法

从即日起接受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报名可采用电话、网络、传真或者书信等方式。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告知作为听证陈述人还是听证旁听人参加会议。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7月17日18时。

五、报名电话及通讯地址

联系人:王志远;电话:18252207603;传真:83221717;报名电子邮箱:ycjjzxgldd@163.com;地址: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75号,邮编:224001。

附件:1.《盐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2.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报名表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司法局

2026年6月26日

 

附件1

盐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差异管理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校园周边交通影响评价机制,协调解决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健全政府及其部门和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建立突发交通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警校合作工作机制,快速处置校园周边交通事故;

(二)优化校园周边交通组织,依法依规管理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协管人员,落实上下学高峰勤务,维护通行秩序;

(三)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和内部交通管理,组织校园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等与学校合作,建立交通联防组织,共同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二)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指导学校实行错时上下学,组织学校参与护学岗管理;

(三)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配合开展联合治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财政部门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周边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合理设置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在校园周边道路规划建设阶段充分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的意见建议;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化校园周边公交线网和站点设置,规范校车运行和停靠管理,督促客运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校车经营活动;

(三)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影响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的市容环卫违法行为和职权范围内违法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依法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

(四)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优先安排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支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校门口开展上下学交通护导,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维护,落实护学岗位制度;

(二)定期排查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同级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加强校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采取物理隔离或者错峰行驶等方式,将机动车行驶、停放区域与学生活动区域有效分离;

(四)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一键报警装置并接入教育、公安平台,实现校门、主干道、学生集中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全联网;

(五)定期对学生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合理安排学生错峰上学放学时间;

(六)校园周边发生交通事故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救助伤员、维护交通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学校科学划分步行区、行车区和停车区。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校内接送系统,为接送学生车辆提供便利。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校园出入口设置缓冲区,合理设置阻车桩、隔离墩、升降柱、拒马等防冲撞设施。校园出入口与公路直接连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校门两侧设置路侧防护、加宽路肩或者设置路侧净区。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新建、改建、扩建校园周边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以及行业标准设置护学通道、过街设施、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信号监控设施:

(一)在学校出入口两侧设置护学通道,宽度不小于一点五米,单侧长度不小于三十米;

(二)新建校园被道路分隔的,设置人行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立体过街设施;

(三)在校园周边路段设置照明设施,条件受限的应当在校园出入口设置反光或者发光交通设施;

(四)设置限速、解除限速、禁鸣、注意儿童等禁令和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减速标线、停止线、预告标识等地面标线;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覆盖校园周边道路,监控数据实时接入公安交通管理平台,实现全程可溯和动态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实际,明确禁止停车区域、路段和时段;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单向交通、临时限行、远端停车、分时管控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学校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区。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联合护学岗制度,由公安民辅警、学校教职工、安保人员参与,在上下学高峰定点值守,疏导交通、护送学生过街、维护现场秩序。

鼓励学生家长、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护学岗,共同维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校园交通智慧管理,整合公安、教育、城市管理、学校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资源,实现接送预约、车位引导、错峰放学、交通秩序监管等功能一体化,提升通行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周边列为重点巡逻区域,落实高峰勤务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置涉校涉生警情和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动态监管、推动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XXXX 年XX 月 XX 日起施行。


附件2

报名表.pdf